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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黄延瑞与赵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延瑞,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黄延瑞,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黄岗镇,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邑市北孟镇,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黄延瑞与被执行人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审结。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延瑞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金人民币374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5元,保全费人民币614元,本案执行费480元由被执行人赵勇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勇已全部履行本案法律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