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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阮琼与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威,阮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民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威,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敏强,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琼,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健莲,广西劲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威因与被上诉人阮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5)藤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威以其与被上诉人阮琼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阮琼向本院书面证实其与上诉人李威的纠纷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同意上诉人李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30元(上诉人李威预交),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潘志安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金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