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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蓝招衍与钟卫强、罗晓彦、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招衍,钟卫强,罗晓彦,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岩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蓝招衍,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县。被执行人钟卫强,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龙岩市上杭县。被执行人罗晓彦,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上吴路,组织机构代码56167092-8。法定代表人钟卫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蓝招衍与被执行人钟卫强、罗晓彦、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晓彦银行存款15237.38元,支付本案部分执行费15237.38元,未实现债权4808000元及利息。现��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岩执字第149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长  生审 判 员 廖  伟  华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廖慧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