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执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赵勇、童身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勇;童身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575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童身强,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童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童身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勇于2015年7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89803元及利息,执行费42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0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童身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开户的两个存款账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余额。后于2016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童身强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经查,被执行人童身强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勇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弟(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5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肖武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