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东凯与李旭全、张新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凯,李旭全,张新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62号原告张东凯,男。被告李旭全,男。被告张新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凯诉被告李旭全、张新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因张新艳的名字出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运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宪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