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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东凯与李旭全、张新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凯,李旭全,张新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62号原告张东凯,男。被告李旭全,男。被告张新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凯诉被告李旭全、张新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因张新艳的名字出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运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宪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