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82号罪犯王瑜,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咸秦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瑜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王瑜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罪犯王瑜在服刑期间,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瑜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