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雷知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知桂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41号罪犯雷知桂,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嘉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知桂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赃款279200元;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嘉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雷知桂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知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雷知桂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知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