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付月亮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98号罪犯付月亮,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月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他致害人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031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5月31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1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1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付月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月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付月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月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