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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夏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夏加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887号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93号建大商厦四层五层。法定代表人周安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其宝,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上海,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加文,男,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0元,由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闽洲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