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苑香银与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焦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香银,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焦心俊,辛文芹,孙立军,柴竹会,冯永华,马保英,王丽华,陈国胜,程金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18号原告苑香银。被告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故城县洲海商贸城M-14。法定代表人:焦心俊,董事长。被告焦心俊。被告辛文芹。被告孙立军。被告柴竹会。被告冯永华,系柴竹会之夫。被告马保英。被告王丽华。被告陈国胜。被告程金胜。本院在审理苑香银与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焦心俊、辛文芹、孙立军、柴竹会、冯永华、马保英、王丽华、陈国胜、程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香银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9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焦心俊、辛文芹、孙立军、柴竹会、冯永华、马保英、王丽华、陈国胜、程金胜银行存款9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