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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姚祥洪与杨奇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祥洪,杨奇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768号原告姚祥洪。被告杨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祥洪与被告杨奇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祥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奇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祥洪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祥洪撤回对被告杨奇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姚祥洪已预交),由姚祥洪负担。审 判 员  李友宗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