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姚祥洪与杨奇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祥洪,杨奇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768号原告姚祥洪。被告杨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祥洪与被告杨奇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祥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奇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祥洪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祥洪撤回对被告杨奇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姚祥洪已预交),由姚祥洪负担。审 判 员 李友宗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