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吕国明,卢俊秀,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吕国明,卢俊秀,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63号原告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启东。被告吕国明。被告卢俊秀。被告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国明、卢俊秀、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以其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吕国明已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国明、卢俊秀、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信宜科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喜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