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457号原告:王某甲,海信多媒体集团研发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韩秀云,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姜小夔,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李沧区九水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医生。委托代理人:王瑜,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纯勇,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 媛人民陪审员 王剑荣人民陪审员 毕春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