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玉东与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韩玉东,于海涛,杨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东。原审被告于海涛。原审被告杨兆平。上诉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城民初字第4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更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所谓“借款合同的约定管辖”强争管辖权是错误的,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山东省诸城市,因此山东省诸城市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此外,上诉人虽主张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但认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上诉人还主张其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更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是否成立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中查明,管辖权之争属程序审理范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昌格审 判 员 郭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付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