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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唐巡德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6号罪犯唐巡德,1995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德旌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五万元。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刑期至2027年5月3日。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唐巡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巡德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巡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巡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