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执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于晓伟与马奎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伟,马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302-2号申请执行人于晓伟,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马奎利,男,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于晓伟与马奎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将马奎利名下吉BU46**号面包车查封并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助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