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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7民初65号原告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开发区长江大道9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681221878。法定代表人刘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建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海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被告和解并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俱时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7元,保全费36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爱忠审判员  崔丽平陪审员  韩进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