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胡建,黎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胡建、黎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胡建,黎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374-3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负责人:杨寿彭,主任。被执行人:胡建。被执行人:黎琼英。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建、黎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建应偿还借款本金81000元、利息75529.9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加倍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黎琼英对其中57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214元,邮递费120元,由被执行人胡建、黎琼英负担4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信、房产、国土、车管、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黎琼英的银行存款840元、胡建的银行存款390元进行了划拨,用于支付受理费123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陈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文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