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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44号原告董某。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