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44号原告董某。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