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熊江晨与陆金涛、刘小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江晨,陆金涛,刘小江,牛军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19号原告熊江晨。委托代理人马俊明,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金涛。被告刘小江。被告牛军乾。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江晨与被告陆金涛、刘小江、牛军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指定的期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