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姬传法诉被告郑大生、陈秀丽、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传法,郑大生,陈秀丽,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85号原告:姬传法,男,汉族,1968年0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被告:郑大生,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被告:陈秀丽,女,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被告:XX,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郑店行政村。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姬传法诉被告郑大生、陈秀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传法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