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自伟与被执行人耿光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自伟,耿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崔自伟。被执行人:耿光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自伟与被执行人耿光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光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崔自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襄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京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帅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