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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田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田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51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夏绍飞,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野,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