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苗丽英诉史玉华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丽英,史玉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财保20号申请人苗丽英,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史玉华,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苗丽英于2016年2月1日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4年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600万元的借款,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故通过担保人实现其债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苗丽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史玉华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