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昆明金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金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497号原告昆明金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苏家塘小区5幢4单元1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828028-4。法定代表人刘倩雅,执行董事。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晋阳街赛鼎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金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金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金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金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