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伟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28号罪犯罗伟良,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云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伟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伟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罗伟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伟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6次。罪犯罗伟良已缴纳罚金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伟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伟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