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胡琦莹、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琦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王海存,薛利倍,薛利雷,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吴仁七,乐清市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琦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号*层**层**层。负责人:钱平,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沙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利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利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前西漳村。法定代表人:吴仁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仁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万茗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存。上诉人胡琦莹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王海存、薛利倍、薛利雷、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吴仁七、乐清市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胡琦莹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琦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