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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萍与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杨萍。委托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郭焦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炳豫,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诉被告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40元,减半收取为5920元,由原告杨萍承担。审 判 长  周荣应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丁长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