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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吉林省中飞华源农源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省中飞华源农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442-1号原告: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邹德军,局长。被告:吉林省中飞华源农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吉林省中飞华源农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3296元,减半收取663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