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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侯维强、盖州市凯迪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维强,盖州市凯迪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673号原告侯维强,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盖州市凯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维强,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作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耿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