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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庄伟利与柴广胜,柴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伟利,柴广义,柴广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338-2号原告庄伟利,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告柴广义,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柴广胜,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伟利与被告柴广义、柴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伟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柴广义所有的位于木兰县吉兴乡晓光村贾家屯编号为5栋1A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庄伟利所有的位于木兰镇人民街四委十五组77.76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庄伟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庄伟利所有的位于木兰镇人民街四委十五组77.76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木房权证木镇人字第00002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屋由原告庄伟利使用、收益,并妥善保管,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进行变卖等处分行为或设定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冰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