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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执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严陆碧与陈前刑事附带民事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严陆碧,陈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执刑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严陆碧,女,1985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拜城县。被执行人:陈前,男,1985年出生,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严陆碧与被执行人陈前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拜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陆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总标的2246.5元(其中:案款2196.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前出狱后已回原籍重庆市垫江县,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严陆碧也无法向我院查报被执行人陈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陈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值广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执行期限将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拜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前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多星审判员 : 徐 昕审判员 : 郭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晟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