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找到同村的孙某甲,声称花4000元不用参加考试能办理出鹤壁的驾驶证,后孙某甲付给孙某某人民币4000元让被告人孙某某帮忙办理驾驶证。2、2013年7月,滑县慈周寨乡高庄村的王某某得知通过被告人孙某某可不用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便找到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称需5300元办证费,当年7月中旬,在孙某某家中王某某付给被告人孙某某人民币5300元让孙某某帮忙办理驾驶证。3、2013年秋收前夕,滑县慈周寨乡小堽村的王某甲得知通过被告人孙某某可不用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通过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称需5300元办证费,后在刘某某家中王某甲付给被告人孙某某人民币5300元让孙某某帮忙办理驾驶证。在收取上述被害人的现金后,被告人未办理出任何驾驶证,被告人孙某某诈骗被害人孙某甲、王某某、王某甲共计人民币14600元。另查明:案发后,孙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4000元、王某某人民币5300元、王某甲人民币5300元,被告人孙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孙某甲、王某某、王某甲陈述;3、证人刘某某、孙某乙、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协议书、撤诉书、收到条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多次诈骗他人钱财,且有前科,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能及时退还被害人钱款、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振坤审 判 员 郭选让代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