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郝改妮,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李兴某,男,汉族。郝改妮与李兴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兴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九)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