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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航与刘维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航,刘维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8号申请人王航,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生,霍城县清水河个体工商户,住霍城县。联系电话1800999669。被申请人刘维奇,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个体工商户,住。申请人王航与被申请人刘维奇因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维奇的银行存款11000元。申请人王航用银行存单1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维奇的银行存款11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