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凉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白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凉刑初字第587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5月9日至5月12日临时羁押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看守所,同年5月1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辩护人田万杰,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第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辩护人田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被害人李某某被自称是武威坦克团(68003部队)的赵科长以坦克团搞绿化,订购帐篷、防潮垫为由,让李某某按照其提供的厂家联系方式,向厂家联系付货款,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于2015年4月13日11时时28分许,从中国农业银行卡向户名为卫薇的农业银行卡转入人民币53000元,后于当日(2015年4月13日)13时36分许,又给卫薇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转入人民币72000元。共计125000元。2015年4月13日12时4分至12时1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持卫薇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国农业银行遂平县支行营业部支取人民币52900元;2015年4月13日13时11分至4月13日16分许,白某某持卫薇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国农业银行遂平县瞿阳镇营业所支取人民币52000元后,于当日(2015年4月13日)13时19分许,白某某从卫薇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将人民币19900元转入户名为汪勇涛的农业银行卡上,白某某在同一地点又从汪勇涛的卡上支取人民币19800元。白某某从卫薇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共计支取人民币124800元。2015年4月13日,自称是前旗武警支队张队长以支队搞绿化,订购帐篷、坐垫为由,骗取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害人钟某某的信任,让钟某某按照其提供的厂家联系方式与厂家联系付货款,钟某某联系后于2015年4月13日4分至14时30分许,分别将人民币68000、50000元转入户名胡折折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后发现被骗。被告人白某某持胡折折的卡于2015年4月13日13时26分至13时29分,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国农业银行爷遂平县支行营业部支取人民币20000元,当日13时45分,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国农业银行遂平县支行107分理处支取人民币47800元,当日15时15分,在同一地点将人民币50000元转入户名为张闰茂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后又在同一地方支取人民币49800元。白某某从胡折折的卡上共计支取117800元。2015年4月15日,自称是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消防大队的张队长以大队搞绿化,订购帐篷为由,骗取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宋楼镇的被害人孟某某的信任,让孟某某按照其提供的厂家联系方式与厂家联系付货款,孟某某联系厂家之后给户名为叶艳丽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转入人民币96000元,后发现被骗。被告人白某某持叶艳丽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于当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国工商银行确山县支行支取人民币45900元,转入户名为李辉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人民币50000元,于当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国工商银行确山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盘龙分理处支取人民币49950元。白某某从叶艳丽的卡上支取人民币95850元。白某某从中得赃款人民币32000元。案发后,白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5000元。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视频监控截图、转账凭证及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笔录、领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协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能当庭认罪,已退赔部分转移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85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宗武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志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