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先行与党龙飞、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行,党龙飞,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号原告刘先行,男,生于1975年2月1日。被告党龙飞,男,生于1985年2月4日。被告党杰,男,生于1984年1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行诉被告党龙飞、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党杰价值5.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原告豫R×××××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先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党杰价值5.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对原告刘先行豫R×××××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