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峰,男。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义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峰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峰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峰撤回上诉。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正茂审 判 员  王建光代理审判员  吕芳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兀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