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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二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程佳与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佳,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557号原告程佳,女。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晓璐。委托代理人郝玉广,男。委托代理人刘阳,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佳与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晓丹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武文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沈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