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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美域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前海美域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正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财保7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前海美域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公安。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君。申请人深圳前海美域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受案号为【2016】深仲受字第153号。2016年1月26日深圳仲裁委员会转来申请人深圳前海美域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万元的财产,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深圳前海美域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前海美域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600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詹伟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