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91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嘉润凯莱大饭店买卖合同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嘉润凯莱大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91民初10-3号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凤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文龙,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童革家,董事长。被告: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嘉润凯莱大饭店,住所地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负责人:童革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嘉润凯莱大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3元,减半收取3256.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776.5元,由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柏 冰人民陪审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周景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云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