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县国土资源局,张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陶玉兵,局长。被执行人:张扬,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扬城建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对本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受理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钊审判员 龙 艳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