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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县国土资源局,张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陶玉兵,局长。被执行人:张扬,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扬城建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对本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受理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钊审判员 龙 艳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