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武,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3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雷武。委托代理人:张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砼,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87号(12)。法定代表人:向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军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聂军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武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万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武汉万科公司提交了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西安万科公司)于2014年9月2日解除与雷武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未提交向雷武送达该通知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西安万科公司在上述日期解除了与雷武的劳动合同。而就在这一天,武汉万科公司作为西安万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包括雷武)公开发布标题为“关于对雷武违纪行为的处理通报”的红头文件(武万物字(2014)084号),载明“即时解除雷武劳动合同关系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达到了解除雷武与西安万科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效果,故武汉万科公司与本案纠纷形成利害关系,雷武可以向其主张权利。但是,因武汉万科公司解除的是雷武与西安万科公司的劳动合同,西安万科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之一,与本案纠纷必然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的规定,本案应当追加西安万科物业公司一并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蒋劢君审判员 褚金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