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黎炜坚、龙梅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黎炜坚,龙梅贵,广西梧州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负责人李进军,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光源,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华,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炜坚。被告龙梅贵。被告广西梧州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焕灿,该公司人事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黎炜坚、龙梅贵、广西梧州嘉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以被告黎炜坚已偿还拖欠的全部款项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本62同案件受理费34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719元,全部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石莲人民陪审员 周桂红人民陪审员 黄丽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汝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