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代某与莫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84号申请执行人代某,农民。被执行人莫某,农民。本院在执行代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莫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毅代理审判员  孙国洋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