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7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东诉彭全影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486号原告王×,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百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周净、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2006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13日生育一女王×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闹矛盾,我曾起诉离婚,后被驳回,但双方关系未有好转,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我自行抚育。被告彭×辩称:我们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我与其母有所矛盾,但我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彭×于2004年自行相识,2006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13日生育一女王×2。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时闹矛盾,王×曾起诉离婚,后被驳回。现王×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62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短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与彭×长期生活,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后双方应互谅互让,各自检讨各自的不足,加强沟通理解,共同搞好夫妻关系。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百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弘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