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6)粤0306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蒋智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5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深圳市桑蒲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伟荣,广东熙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伟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系深圳市桑蒲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普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龙某系其公司员工。2015年6月22日上午10时58分许,龙某对IR缩水线发热管17#工位机器进行清洁作业时,因违反操作规范,站在塑料凳子上将上半身伸进机器内擦洗远端发热管,身体不慎触碰到机器侧面的炉盖气压开关,炉盖下行挤压到龙某的上半身,导致龙某因挤压胸部导致心包填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事故。蒋某某作为桑蒲公司主要负责人,其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有效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2015年7月3日,蒋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5万元,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85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边 秋 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