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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传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传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06号原告: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范兴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明华,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徐传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传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泽芳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人民陪审员  胡本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