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467号罪犯韩磊,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3日止),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韩磊在服刑期间虽能接受教育改造,但没有出具贫困证明证明其确系贫困,却不积极履行罚金,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磊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