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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郑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花园支行借记卡纠纷2015金民初387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花园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郑平,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从云路388号。委托代理人:李祖杰,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花园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勇。委托代理人:谢伟健、欧阳万修,均系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平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花园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平负担。审 判 长  李旭珊人民陪审员  廖小英人民陪审员  杨国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俊良 来源:百度“”